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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彪:肇事逃逸后投案算自首值得商榷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0日 10: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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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犯被亲友捆绑送至司法机关,即使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新出现的自首和立功情节进行细化规定。(昨日本报A5版)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相比于公安机关抓捕嫌疑人归案,可以一定程度上节约警力与司法资源,这或许也是最高法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罪应认定为自首的初衷之一。但是问题在于,这样的规定可能会给部分交通肇事者造成误导,导致一些交通肇事人员“先跑了再说”,而公安机关又不知道逃逸者是否会在日后自动归案,因而同样会花费警力去追捕,这样一来就不但不能节约警力与司法资源,反倒会增加警力与司法资源的使用与耗费。同时,这样的规定也容易助长交通肇事人员在归案上的侥幸心理。

  更为重要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如果交通肇事人员不逃逸,就能在事故现场采取包括及时报警在内的必要救助措施,这样也就能减少交通肇事造成的人员伤亡;而如果交通肇事人员在侥幸心理驱使下逃逸,即便日后能主动投案,同样会导致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伤亡。人的生命与健康是最为宝贵的,所以司法机关应当从最大程度保障生命健康安全出发出台相关规定,以能最大限度地减轻交通肇事案发生后的人员伤亡程度。

  据统计,我国最近几年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近11万人,受伤近60万人,其中不少死亡者即是因为部分肇事者在肇事后驾车逃逸而致伤者得不到及时救助而身亡。在这种情形下,法律与司法机关理当加大对于交通肇事尤其是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消除交通肇事人员的侥幸心理,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