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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国安:食品安全监管岂能“放水养鱼”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0日 10: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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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瘦肉精”事件尘埃未落,“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牛肉膏”又接踵而来。食品安全事故引起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思考,记者调查揭示出一个惊人的问题:食品安全监管成了“放水养鱼”(4月19日新华网)。

  食品安全监管“放水养鱼”是什么意思?就是监管部门知道企业违规,也去查处企业违规,但对违规企业并不一棍子打死,而是让它继续生存,继续违规,继续收取罚款,使得罚款能够源源不断,永不枯竭。监管部门有的不仅容忍企业违规生产经营,而且连法律规定的罚款也可以少收,以便促进企业发展,“放长线钓大鱼”;有的只是按一定的数额缴纳“罚款”,企业就可以正常从事违规生产经营,使得罚款成了“保护费”;还有的监管部门在集中突击收取到一定数量的罚款之后,宣布休息一段时间,不再检查企业,不再进行罚款。一位食品审查员举例说,执法中即使发现造假也不能罚死,罚太狠了,下一年找谁收钱去?本来罚10万元的现在罚1万元,企业交了“保护费”,焉有不放之理?这种“放水养鱼”政策使得监管部门保持稳定的罚款来源,而违规的食品也就源源不断地流向市场、餐桌,最后流进我们的肚子。

  监管部门为什么要实行“放水养鱼”政策?这也是为了自身的生存。现行体制下,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要依靠上级返还的收费罚款来“解决”。山东某县质监局一位食品审查员曾多次向记者反映基层监管问题:“现在的财政供养机制不是很顺,收费罚款省局、市局都扣一部分,剩下大约80%是‘自己’的,所有人的工资福利就从收费、罚款中出,这样的监管能没漏洞吗?如果说之前曝出的上海出租车运营是‘钓鱼执法’,我们现在就变成了‘养鱼执法’,每天的工作目标就是想着如何完成‘创收’任务。”罚款返还制度使得监管者“执法为利”,违规者反而成了监管者的“衣食父母”,他们已经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了。

  当然不能把食品安全的问题都归结于此,但靠罚款生存的制度确实是一个罪恶之源。既然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也就应该下天大的功夫,花天大的钱,为什么连监管人员的工钱都开不出?应该让他们“吃皇粮”,而不能让他们自己“找食吃”。我以为,我们的财政不缺这几个钱,三公消费减掉一点就行了。再说,既然可以收到违规罚款,这笔钱也跑不掉,还是财政收入,只是要实行收支两条线而已。

  当监管部门的支出都由财政拨付,会不会像猫一样,“有了鱼就不捉老鼠”?这当然还有一个如何落实责任问责的问题。监管者不承担失职的责任,这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是基层监管者,更要上追到更高层监管部门的责任。(殷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