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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社论:奴工案为何轻判,又为何频发?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2日 09:3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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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年底,媒体曝光了新疆托克逊县的佳尔思绿色建材化工厂非法奴役智障“包身工”案。之后,四川渠县曾令权贩卖奴工的事,也被曝光。至此,一条黑色产业链,大白于天下。

  4月30日,托克逊县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该化工厂负责人李兴林、李云华犯有强迫职工劳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李兴林获刑四年零六个月;李云华获刑两年,缓刑三年。

  这个有罪的判决,却没带来正义实现的应有喜悦。

  李兴林、李云华二人以限制人身自由、恐吓殴打等手段,先后强迫18个智障工人进行高强度劳动,让他们与狗同食一锅面,在粉尘环境中生产却不配口罩,动辄对工人进行鞭打、虐待……可谓罪行累累,然而,本案中的李云华仅获缓刑。依刑法,缓刑仅适用于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那么,李云华有何悔罪表现,是做出积极赔偿吗?情节又轻在何处?这有待法院进一步公开判决依据。

  至于李兴林仅获刑四年半,这个判决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当下奴役智障人士的法律责任轻到何等程度,这背后是立法的滞后、执法的懈怠,导致劳动者、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首先是相关立法的严重滞后。1997年新刑法增加了“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但当时立法者根本没有想到如今的奴役智障人士的现象,奴役智障人士哪里只能是“违反劳动管理法规”,这是赤裸裸地剥夺智障人士的自由,用暴力强迫他们像牲口一样干活,严重践踏了人权底线。这与当年该罪的“强迫加班”之类的立法预设,有着本质区别。而“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最高刑不过三年,不足以威慑如今蓄养、压榨智障人士的违法者。

  其次,李兴林仅获四年半“轻刑”,凸显了当地执法的严重漏洞。本案中李兴林被判决犯有两罪,其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指的是:2010年9月,一名智障工人被卷入机器,当场死亡。李兴林未通报有关部门,就私自掩埋尸体。

  人们不禁疑问,这个开了四年的血汗工厂中,罪恶仅止于这些吗?工人们干活如牛如马、逃跑就遭毒打,甚至当地很多人家专门砌了围墙,为的就是看不到老板用皮鞭抽打工人的场景!

  犯罪者气焰如此嚣张,当地职能部门真的一点都不知情吗?劳动、质监、安监、税务、工商等等,从不知道这个厂的存在吗,任何一个机关主动过问一句,也能让警方及时解救奴工。这是不能呢,还是不为?如果有官员因为渎职罪,获刑超过李兴林四年半的刑期,今后还有人敢不作为吗?更让人感慨的是,2007年山西黑砖窑事件之后,仅一两年间,临汾市被问责免职的一位副区长、一位副县长就先后复出。我们不免担心,这次新疆是否会严厉问责相关失职官员?

  正是由于当地职能部门的长期不作为,既未及时制止暴行,也没有对伤害工人的行为取证调查,造成了罪行成了糊涂账——如果及时执法,老板、打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的罪行,能不受到追究吗?本案的被告人又何止两李,罪名又何止两项?

  对李兴林、李云华的“轻判”,给我们留下深思的空间:奴役智障人士,为何法律制裁不力?不严厉问责失职官员,何以避免悲剧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