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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时评:公权力做保护伞,矿难瞒报难以禁绝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4日 14: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CNTV复兴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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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嘉琛

      日前,黑龙江鸡西市“4.26”矿难瞒报事件的调查取得新进展。据涉事矿主交代,当地一名公安民警私下为矿方提供了一份盖有“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印章的空白证明,为他们秘密转移遇难矿工的遗体并异地火化提供了方便。(5月4日《人民日报》)

      从已经披露的信息来看,这起瞒报事故显然不只是矿主缺乏道德血液所致。在此之前,鸡西市和滴道区组织的13个调查组历时4天却得出“没发现发生矿难的迹象”的结果,已经有众多网友质疑他们“装瞎”。现在,公安民警参与瞒报的事实又得到确证,这或许足以表明,矿难瞒报现象难以禁绝,与一些公权力部门充当违规企业的保护伞紧密相关。

      中国的煤矿历来被称作“全世界最危险的煤矿之一”,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矿难死亡人数约占全世界煤矿行业死亡总人数的80%,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更是一些发达国家的30—50倍。这还只是已经公开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数据,其实略懂中国国情的人都知道,瞒报虚报矿难的死伤情况在我国一直都比较普遍。2008年7月,河北蔚县李家湾矿井发生爆炸,至少导致35名矿工遇难,但这一消息直到被封锁85天之后才公诸于众。类似案例,不胜枚举。

      近年间,有关部门不断加大了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也曾出重拳整治瞒报矿难的行为。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但凡发生矿难,矿主们首先想到的仍是用巨额的“封口费”、“补偿金”来瞒报矿难事实,以至于很多矿难都是主管部门比媒体知道得还晚。

      瞒报矿难的现象屡禁不绝,负有监管之责的相关部门难辞其咎。一方面,以往的诸多瞒报事件都表明,一些地方的公权力部门被矿主收买,结成了畸形的“官煤利益共同体”。这是一种肮脏的“双赢”关系,监管部门对煤矿主“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矿主们收获带血的财富并将其中一部分暗中进贡给地方官员,地方官员则从那些黑色的矿井中收获可观的GDP数据和政绩。

      一旦监管形同虚设,违规甚至违法作业的矿方自然有恃无恐。每次只要有矿难发生,无良矿主们总是习惯性地希望拿钱了事,这份底气或多或少缘于他们背后有公权力部门在撑腰。在这些人的行为逻辑里,只要人民币能解决的问题就不算是问题;即便矿难事实被捅出来,也还有那些被收买的公权力给他们“擦屁股”。此次鸡西矿难“四天调查未果”,很可能就属于这一种情形。

      另一方面,瞒报矿难的痼疾沉疴一直得不到有效医治,也与当前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存在漏洞有关。我国从2004年开始着手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煤炭安全生产事故进行量化考核一直是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迫于考核和追责的压力,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实现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双降”,可能会为瞒报虚报矿难事故创造条件,甚至主动为违规企业“灭火”。

      除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的漏洞,2007年颁布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矿难瞒报事件的发生。根据《条例》规定,“9人遇难”是划分事故严重等级的分水岭,死亡3至9人属于“较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则属于“重大事故”,相关问责也更为严厉。我们注意到,在鸡西“4?26”矿难事故被曝光的初期,举报者称此次矿难的遇难人数为10人,但矿方却坚称只有9人遇难,其中是否存在猫腻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但是,央视主持人白岩松在《新闻1+1》节目中提到一个现象却十分耐人寻味。他在整理近期安全生产事故资料时发现,近年间在陕西蒲城县、山西介休、黑龙江大庆等地发生的多起安全生产事故,罹难人数也“恰好”为9人。我们完全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即有人为了规避问责风险,刻意瞒报或者虚报相关事故遇难者人数。

      根据既有的制度设计,公权力部门应该是治理矿难难题尤其是肃清瞒报乱象的重要力量,但我们遗憾地发现,一些地方的公权力部门不仅未能恪守自己的职责,反而将屁股坐在了违规企业那边,因私废公地充当着他们的保护伞。这种现象如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瞒报矿难必然难以禁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