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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时评:渤海漏油事件真相与处罚仍需“深究”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6日 16: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CNTV复兴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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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丰慧

      在溢油事故1个月后,国家海洋局在北京召开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通报会,中国海监第二支队政委何建苗表示,此次溢油事故涉嫌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0条,最高处罚是20万,引来发布会现场一片叹息:“太轻了”。

      对渤海漏油事件最少有三个问题需要“深究”:罚款20万元到底轻不轻?依据在哪里?问题出在哪?中海油到底应不应该被追究责任?为何时过一个月后才公开?包括国家海洋局等是否有失职之责?

      本次事故已形成劣四类海水面积840平方公里,而这个区域的水质在溢油前是一类。根据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一、二类水经过简易净化处理就可以饮用,四类水质只适用于一般工业保护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840平方公里海面由简单处理就可以饮用变为人体皮肤都不能直接接触,足以看出对海洋生物危害之大,此类水质生存下的海类动植物已经不能食用。然而,污染如此严重却仅仅罚款20万元,说是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经是最高罚款。笔者随之查阅了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看似海洋环境保护法确实规定了最高罚款为20万元,但第九十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没有提出具体赔偿最高限额。污染850平方公里海面,使海水由一类变为四类,完全能够对号入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应该对肇事者进行20万元罚款的同时,及时提高巨额赔偿要求。而不是择其轻、避其重,放肇事者一码,引起社会公众巨大质疑。当然,我们注意到,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已经表示,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可向责任方提出生态赔偿,赔偿具体金额还要测算和评估。我国都有相关计算的标准和方法,有可能是一个天文数字。我们期待这个“天文数字”的赔偿尽快“横空出世”。

      渤海漏油事件中海油绝对脱不了干系,只追究美国康菲石油公司责任是不能服众的。因为,蓬莱19-3油田位于渤海湾,由中海油与美国康菲石油合作开发,中海油有51%权益。现在的理由是作业者是美国康菲石油,所以只追究作业者的责任。这里面看对“作业者”是如何理解的。蓬莱19-3油田实际上是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共同成立合伙经济体开发的,而中海油又占51%的权益控股权。“作业者”应该是两家合伙的这个经济体,作为控股者的中海油绝对应该被追责。同时,中海油与美国康菲公司签订的石油合同是否存在其他“猫腻”,都需要透明公开,都需要深究。

      这么大的漏油污染事件时过一个月在微博等媒体率先披露,眼看着瞒不下去后才迫于压力向公众公开,一起如此严重的海上漏油事故竟然被瞒报长达一个月之久,请问:康菲公司和中海油把中国法律、公众知情权、人民福祉当做了什么?对于这样严重的公共事件,公众有权力第一时间获知真相,社会舆论、公众舆论、各类媒体舆论都有权力全方位监督肇事者的处置行为和处罚赔偿结果。应该依法追究中海油、美国康菲公司乃至海洋环境管理部门的瞒报责任。

责任编辑:田智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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