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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杰:民警协助“拆违”于法无据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2日 07: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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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警协助“拆违”于法无据

  ■ 视点

  在行政执法中动辄调用警力,会使原本强势的行政执法方更加强势,让执法对象处于更加劣势的地位。

  7月13日,《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协助城管强拆违建”,引发争议。(《广州日报》7月21日)

  广州市法制办引经据典,搬出多部国家法律来支持自己起草的法规草案,似乎很有说服力。不过,在我看来,广州市法制办称“此拆”非“彼拆”,并引用诸多上位法条文,均无法支持和说明条例草案中“警察助强拆”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有关“公安机关协助城管强拆违建”,其完整的表述是:“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通过合法建筑物、构筑物进入违法建设现场或者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维护查处违法建设执法秩序。”

  这个条款给公安机关设定了三个职责:一是协助城管执法机关进入执法现场;二是协助城管执法机关强制拆除违建;三是维护执法现场的执法秩序。通俗一点说,警察在这里的职责,一是“鸣锣开道”扫清道路,二是联合执法“共同”强拆,三是防止干扰看护“场子”。

  那么,条例草案设定的这些警察职责,到底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否属于警察职责呢?

  《警察法》第六条对警察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一款第二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之一。《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也规定公安机关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应当履行职责进行处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妨碍执行公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和逮捕。

  由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警察职责中固然有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内容,但从法律行文及背后的精神而言,人民警察介入具体事件的前提,主要是发生了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或者出现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至于对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侦查、拘留和逮捕,那更是妨碍执行公务行为情节严重情况下才能采取的司法行为。

  所以,条例草案设定的警察职责没有任何一项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其实质是将警察职责向前大大延伸了,这显然不是地方立法的权限。

  随意延伸警察职责,在行政执法中动辄调用警力,会使原本强势的行政执法方更加强势,让执法对象处于更加劣势的地位,必然严重影响执法对象和社会公众的公平感受,也容易激化矛盾,发生激烈的抗法行为或其他自残自焚等恶性事件,既不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也不利于维护警察的公正形象。总之,这种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扯虎皮拉大旗”式的“警察协助”还是不要为好。

  □李克杰(教师)

责任编辑:田智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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