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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动车事故调查,期待检察机关监督发力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8日 08: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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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动车事故调查,应加强对事故责任方相关人员的渎职侵权行为的事后监督,加强对事故调查过程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

  昨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遇难者表示深切哀悼。会议还要求,“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抓紧查清事实,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动车事故发生之后,公众惊讶地发现许多异于常态的“救援与善后举措”。比如,就地掩埋车头,尽管铁道部相关人员回应称是为了“抢险需要”,但还是面临“是否毁灭证据”的质疑。事故的调查处理,如何体现依法、透明等原则,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成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派员赶赴温州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调查,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应有之义。

  检察调查属于司法调查,它有别于行政机关的事故调查。检察调查就是要为渎职罪案侦查服务,为固定证据、保全证据服务,而不是去协助行政善后,更不是去维护事故责任方的稳定。检察机关的介入,只要秉持独立性,就有助于保证事故调查实事求是,依法进行。

  面对动车事故发生后的种种异常状况,介入调查的检察官应给予高度关注。一方面,最高检派员参与行政机关主导的事故调查,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和第一现场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并适时启动固定证据和保全证据等工作。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应同时启动独立于行政调查的特别调查,要从渎职罪案的侦查出发,从检察权能的充分发挥出发,排除可能存在的种种干扰。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的同步介入调查,不仅是要调查事故背后相关人员有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行为,也要监督公安机关对其侦查范围内的刑事立案活动。在最大限度地掌握各类原始资料的基础上,尤应防止有关部门销毁证据、涂改证据、串供等不利于职务犯罪侦查的不法行为,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渎职侵权行为的事后监督。

  同时,检察机关对事故调查过程还应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防止出现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因不当行为致使证据灭失。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看,此次介入调查的检察人员不但有来自最高检铁路运输检察厅和渎职侵权检察厅的检察官,还有来自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官。基于“检察一体化”理念,通过内部协作推进检察调查,是务实之举。虽然,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已经启动划归地方的改制,但其与铁路部门的历史渊源,又不可避免地让民众产生“瓜田李下”的担忧。因此,在不影响侦查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也应及时公布调查成果。

  国务院要求,“调查处理工作要公开、透明,结果向社会公布,给人民群众一个真诚负责任的交代。”而如何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公开、透明”,离不开检察机关的恪尽职守。期待检察机关发力,对事故的调查进行监督,让渎职者被依法追责。

责任编辑:田智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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