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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擎:收养行为遇难题 是不是规则有问题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9日 08:3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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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肖擎

  东北老汉胡朝民十几年前在汉收养了4名女弃婴,如今她们长大成人,但一直没有户口,胡朝民跑了几个地方,还是没办下来,17年难脱“黑户”。这是本报昨天的报道。

  在国家法律层面,胡朝民的收养行为,面临问题,但即使这样我还是认为这位老人值得尊敬。他在收养这些孩子时,可能并不了解收养法,也不知道收养要经过什么程序,怎样的收养行为被允许,但他把这几个孩子养大成人,完全是以个人理解的方式承担了一种特殊的社会责任,为此践行17年。

  汉口火车站派出所说,他们只负责治安管理,胡朝民的户籍不在武汉,没法帮他;民政部门回复,按照《收养法》,符合条件的公民只能收养一个孩子,胡收养了4个,并且现在都超过了14岁,不合乎规定,建议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协调解决。都是按规矩来,按规程办,权力没有不规范,没有干错事,有什么问题吗?

  这些部门肯定不会觉得有什么问题。按照汉口火车站派出所的说法,如果他的户口在武汉,事情可能有解决的办法,按民政部门的意见,如果他当时只收养了一个孩子,并且只养到14岁,可能也好办。既然条件不符,那就不予办理,没什么好说的。

  也就是说,这些部门所拿出的规则,成了衡量胡朝民老人的事情能不能办的唯一标准,不管问题是什么性质,有什么影响,用这些规则一刀切就可以了。17年的辛酸是个人的事情,规则不考虑这,一个人没户口,没法获得身份证,无法正常上学、工作、结婚,17年没有户口,这些人到底算什么人,规则也不用费神。

  从报道看,胡朝民老人已经尝试的地方有两个:广东省清远市高桥镇和武汉,按武汉民政部门的建议,将来还有可能回到胡朝民老人本人的户籍所在地——辽宁。既然是讲规则,社会家庭收养孩子只能通过儿童福利院领养,并且有孩子的社会家庭没有收养孩子的权利,像胡朝民老人这样的情况,要是按规矩来,回到辽宁又会是何种局面,似乎又很难乐观吧。

  事实上,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以及人口计生委早在2008年就共同发布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以1999年4月1日划线区别对待。根据报道,胡朝民老人是在1994年夏天至1997年间接连在火车站广场捡到4个女婴,按此通知,要划到1999年4月1日以前。

  按通知规定,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有依据的政策文件。其中一个《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应当准予落户。

  胡朝民老人的问题是特殊,但国家为这样的问题作了政策救济与补充。有必要问一句,在胡朝民老人接触的这些地方和部门中,到底在讲什么规则?胡朝民老人有没有得到关键性规则方面的解释与说明?

  这不是一个个例。到现在,还有一些地方因私自领养产生的“黑户”问题,但也有一些地方在积极探索,比如浙江温州、瑞安等地,寻求办法解决私自领养带来的困扰,甚至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规则有毛病,就指向规则,不是规则的问题,用规则来办事的人,都要扪心自问。

责任编辑:田智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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