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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司法让步给人伦更多空间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3日 10: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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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将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大义灭亲一向是令人钦佩的品格和行为,相对来说,拒绝作证似乎是新鲜名词。在法理上,拒绝作证权是基于亲情伦常、职业伦理或证人权益保障等,赋予特殊证人享有的拒绝向法庭陈述或提供被告人有罪证据的一项权利。这项权利的引入,表面上构成了对我国现行证人作证制度的突破,背后是对中华法律传统文明的继受,也是对国外先进法治理念的汲取。

  中华法律传统中,很早就有容隐的制度,所谓“亲亲相隐不为罪”,倡导的是伦常纲纪、亲伦保护的道德观念,在中国法制史上存续达两千余年之久。因为有共同的人伦通约,“亲亲相隐”在西方许多法治国家也有体现,他们在规定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出于保护亲情、职业道德或宗教信仰的需要,往往对近亲属、律师与当事人、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被迫作证进行限制。英美法系法律规定夫妻间在婚姻存续期间享有相互拒证权,日本也有近亲属间享有刑事责任拒证权等法律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事立法推崇大义灭亲,亲亲相隐作为封建糟粕被摒弃。为了侦破案件、追诉犯罪,包括亲属在内的所有知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法律义务。这使得在一些案件中,许多证人面临着履行法定义务与维护难以割舍亲情的两难选择,即使有些人选择大义灭亲,心灵上的创痛也难以抚平。

  从均衡的角度分析,国家权力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应有一个限度,不能摧毁人伦亲情,不能违背人性道德。赋予近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在司法查证上做出小的牺牲和让步,收获的是更重要的人伦精神归复,它意味着在追诉犯罪的国家活动中,个人不再是完全服务于公权力的冰冷零件,这恰是司法贯彻“以人为本”精神的体现,也是法治社会保障人权的司法需求。

  当然,万事过犹不及。从规则设计上看,草案对拒绝作证权也作了必要的限定,排除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突出了刑诉法捍卫统治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公法价值取向;同时将近亲属限定于父母、子女和配偶,防止该项权利对司法查证和追诉犯罪带来过大压力。作为一项证人作证制度,或许它还有一些完善的空间,但其归复人伦的人本意义,远胜于法律条文本身。(傅达林)

责任编辑:赵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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