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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功财:可大义灭亲但不可强求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5日 10: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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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8月24日中新网)

    这一条规定表明,法律不再强求“大义灭亲”。于是乎,来自社会各界的评论呼啸而出,不少人对“大义灭亲”的价值理念进行了抨击,认为不符合我国“亲亲相隐”的道德传统,是背离人性的。也有人反对取消大义灭亲,认为个人的私利还是要为社会共同利益(大义)让步的。其实,大多数评论都混淆了“强求大义灭亲”和“大义灭亲”的概念。

    1979年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沿用了“大义灭亲”式的法治理念。刑诉法48条更是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由此规定公民有绝对作证的义务,其中就包括疑犯的家属,倘若选择沉默,不对亲人检举、揭发,自己也可能要遭遇牢狱之灾。显然,这种“强求大义灭亲”有悖于伦理人情。

    基于此,一直以来,“强求大义灭亲”也成了争论的焦点。如今,刑事诉讼法修正不再“强求大义灭亲”是对之前法律的一种修正,让法律回归人性。

    但是,法律规定不再“强求大义灭亲”并非就是对“大义灭亲”一棒子打死,从此摈弃之。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在案件审理中可以拒绝作证,其意是“可以拒绝”,但非“一定拒绝”。因此,“大义灭亲”仍然可以提倡,简单地说,“大义灭亲”今后不再是义务,但依然是一种权利。

    其实,提倡“大义灭亲”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春秋时卫国大夫石碏为帮助刚即位的卫桓公,设计除掉了庄公之子州吁,以及和州吁一起为非作歹的儿子石厚。君子曰:“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而且,事实上,“大义灭亲”不仅仅让一些违法犯罪的人免于规避法律的惩罚,令正义之剑发挥其最大威力;也令一些人悬崖勒马、改邪归正。这也是为什么一直以来“大义灭亲”成为一个褒义词的根本原因。

    因此,笔者认为,法律规定不再“强求大义灭亲”,这确实是值得期待的,但同时,也不反对“大义灭亲”,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还需提倡“大义灭亲”,如此这般,法律才能更加充满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