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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扬:直系亲属房产“加名”不应征税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1日 10: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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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加名征税”问题仍在持续发酵。国税总局回应称,准备就“加名税”的可行性展开研究。(8月30日《新京报》)

  我认为:直系亲属间的房产权属转移(加名、赠与)不应征契税。

  对夫妻之间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不少人认为征税合法但不合情理,而在我看来,其合法性也值得怀疑,因为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释,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偿还房贷的,婚后还贷及房产增值部分归夫妻双方共有。既如此,加名字就不是房屋权属转移,谈不上赠与,就不应缴纳契税。退一步讲,即便是赠与,如果夫妻不离婚,则这种赠与就是有名无实,是一种没有生效和完成的赠与,对此征税,不符合《契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本义。

  实际上,房产“加名”会发生在夫妻、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所有直系亲属之间。父母的房产加上子女的名字,祖父母的房产加上孙子女的名字,看似赠与,但这种直系亲属间的赠与,于情于理都不应征税。有一种情况可与之类比:父母或祖父母出钱给子女或孙子女购买房产,这种情况不算房产赠与,也不另外征收契税,而同样是父母或祖父母出钱,为自己购买房产后再赠与子女或孙子女,为什么要另征契税呢?这两种情况其实并无本质区别,一种情况征税一种情况不征税,在道理上说不通,人们在感情上也接受不了。

  还有一种情况,我国并没有开征遗产税,按照《继承法》,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等遗产也不征收契税。父母或祖父母的房产加上子女或孙子女的名字,这种房产权属转移与遗产继承并无本质区别,只有时间上(死前死后)的差异,既然遗产继承不缴税,则房产加名或赠与也不应征税。从继承的角度来看夫妻之间的房产加名,道理更加清晰:丈夫与妻子互为继承人,既然继承配偶的遗产不征税,为什么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要征税呢?

  直系亲属是一种特殊关系,这种关系没法造假,所以,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权属转移不征税,这种“例外”并不会导致一些人钻空子。确实,征税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任何一种税都不能背离人情世故,在“人情”上说不通的税,在“税理”上也很难说得通。从根本上说,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权属转移是公民家庭内部事务,是老百姓自觉自愿的私事,政府不应该横插一杠子伸手要钱。否则,征税虽能增加政府收入,但留下的是老百姓的反感情绪,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赵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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