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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瑞灼:以修法为民间公益诉讼破冰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1日 08: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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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海洋局、环保公益组织、个人等在内的主体拟对漏油污染渤海的康菲提起诉讼。然而,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非常不“给力”。(《中国青年报》9月20日)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事件的屡屡发生,民间环保组织、律师等都试图提起公益诉讼,为受害者争取补偿、维护权益。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这导致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不能提起公益诉讼。由此,修改民诉法,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进行确认,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其实,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间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恰恰彰显了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的“公益”理念。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例,它能极大地激发民间参与环保的力量。事实上,借助民间环保组织和社团力量,来打击污染破坏环境行为,是国外环境治理中的有效做法。在国外一些大的环保案例中,几乎都能看到环保组织的身影。他们或支持公民与环境违法行为作斗争,或对不利环境治理的行为提出抗议,或直接以原告身份提出环境诉讼。相比而言,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少得可怜,迄今不过5起,这无疑是我国环境治理中的巨大缺陷和悲哀!

  但是,究竟谁是提起公益诉讼的最佳原告,却值得思量。从理论而言,民间公益社团堪称公益诉讼最为理想的原告。民间公益社团具有公益性、专业性和利益中立性,在公益诉讼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社会公益组织发展程度相对落后,群众参与公益诉讼的意识不高,特别是,我国的社会公益组织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无法承受漫长的公益诉讼耗费的巨额成本。因此,简单地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恐怕无法取得预期效果。在鼓励民间公益社团提起公益诉讼的同时,应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作为补充。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部门,负有监督法律实施和遵守的重任。检察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通过诉讼等形式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行政机关并不是公益诉讼的理想原告。因为行政机关是拥有执法权的综合管理部门,由其当公益诉讼原告,难免有怠于行使职权的嫌疑,也有行政不作为之嫌。 (孙瑞灼)

责任编辑:赵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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