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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社论:期待精神卫生立法唤起社会关切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5日 09: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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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卫生法草案就精神障碍的预防、康复和救助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值得肯定,但政府还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和精神科医护人员的培养,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目前精神疾病救助、治疗薄弱的现状。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据报道,草案突出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就精神障碍的预防、康复和救助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值得肯定的是,为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草案对送诊、诊断、住院治疗、复诊和鉴定、监督和评估等环节作出规定,如明确精神障碍的诊断程序,严格规范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等。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者,可追究刑责。

    不过,精神卫生立法的现实意义,并不仅仅在于保障公民不“被精神病”,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提升国民精神健康水准,也同样非常急迫。

    卫生部长陈竺昨日表示,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也就是说,我国每100个人中,就至少有一人患有严重精神障碍,是被称作“死亡第一杀手”的恶性肿瘤发病率(0.2%)的4-5倍。今年5月第七届全国精神卫生改革现场交流会上公布的数据为,目前全国精神疾病发病率高达17.5%。而因为工作压力,近年来各类职场人群的精神健康也是“状况”频出。

    这样的现实,反映出我国目前在精神疾病治疗、管理和救助方面的薄弱,以及对“正常社会”的忽视、遗忘。这一状况随着精神卫生立法的提速,而有望得到扭转。

    草案明确了政府责任。如草案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其参加医保给予资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而关于精神障碍的康复,草案设专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指导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药、开展康复训练等。

    在此之外,还有突发事件的心理干预等亮点。这些举措如能得到落实,无疑有效保障患者权益,减轻民生负担。

    然而,摆在大家面前最突出的问题则是,精神卫生的“欠账”如何尽快弥补。

    据报道,截至2007年,我国注册的精神科医师仅有16383人,也就是说,平均1名精神科医生要承担1000名严重精神病患者以及将近20000名精神障碍人员的诊治工作,这样的医患比例,显然不足以做好精神疾病的救助和诊治工作。而这组数据也直接说明,精神疾病治疗和康复机构的缺乏。

    期待,通过精神卫生立法,这些薄弱环节能够得到重视,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和人才建设而得到解决。同时,精神卫生也是社会问题,精神疾病的预防和病患的康复都离不开社会的种种努力,因此,也希望通过此次立法,能够唤起整个社会对精神疾患的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