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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川夫:应靠“他律”去提升官员职业道德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3日 09: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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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务员局近日发布《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十二五”期间,国内全体公务员将进行职业道德轮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学时。职业道德培训包括基础知识、四大专题以及典型案例三大部分。基础知识中包括中国古代如何加强“官德”修养的内容。培训大纲提出,这次轮训将创新培训方式方法,使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更具吸引力、感染力,更具针对性、实效性。(11月2日《新京报》)

       近年来,公务员的职业道德的确明显让人感受到有下滑之势。单就是见诸媒体的官员生活作风问题、官德缺失的案例便此起彼伏。诸如公务员艳照门事件,一起接一起,起起刺痛民心;有公务员暴打自己的父亲,还理直气壮;有官员集体嫖娼等,已经引发公众的广泛担忧。靠这些“缺德”失范的公仆,如何能引领民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如何让他们全心全意、清正廉明地为民服务?无疑,人们心中之悬疑感越发增厚。

       于此语境下,推动全体公务员进行“官德轮训”,不啻为一种提升官员官德的一种办法。但从根本上说,这样做还是属于官员自律范畴。任何靠自律的办法去解决意识问题都带有主观色彩,不仅不靠谱,而且最后往往会流于形式。流于形式的数百上千万人的大培训,还可能成为一种公共资源的浪费。最后,极大可能是,纳税人不仅无法配享“官德”提升带给他们的好处,反而又变相从他们口袋里掏走一笔钱。要真正提升“官德”,还得靠“他律”。

       我们不妨先从相关法律机制的配置上入手,解决无官德“他律”的法律缺失问题。在这个方面,我们不妨面向世界。一些发达国家法治意识较为超前。美国1978年就出台了《从政道德法》,该法从总统到最低一级的公务员的行为在道德上都作了规定和限制;1993年,韩国制定《公务员道德法》;意大利出台《道德法典》;2002年,美国在原来法律的基础上,对公务员的操行进一步细化,公布了《行政官员道德行为准则》。尽管我们频布了《公务员法》,但未对“官德”予以廓清。官德问题,一直行走在一条没有法律规定与限制的“盲区”。

       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再解决提升“官德”的监督与制约问题。德才兼备原本就是公务员的入门门槛,对这道门槛的把关事关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建设问题。今天的“培训官德”有些本末倒置,混进公务员队伍的“缺德”者,竟然还可以回炉进行职业道德轮训,着实让人不悦。我国古代,也采用过“以德选人”制度,而今一些地方也曾试水过用道德的尺码去比量拟用官员。但因我国用人制度本身所存的根本顽疾未治,使得这样的考评流于形式。不是用设计周密无漏洞可钻的制度选人,往往是“一把手”提携人。

       难怪坊间有言:看官是否提拔,看的是对“一把手”的忠诚度。根治这一疾患的处方不是没有,而是我们似乎都懒于去有效触及——那就是建立公平透明公共监督制度,以及公众监督制约机制。有官员道德的法律蓝本可循,有严格的相关监督体系的制度布防,有严厉的相关吏治追究措施,其实道德自然很快就会“冒”出来了,几乎是“无以可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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