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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德案律师:南阳法院与此案有利害冲突应回避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3日 18: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CNTV评论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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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记者霍默静实习生冯超)11月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金德等人“涉黑”案进行二审宣判,最终判定为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近日,参与杨金德案的两位辩护律师朱明勇和王兴接受了央视网记者的专访。在他们眼中,“近年来全国侦办涉黑案子时,虽然也出现过冤案,甚至也有刑讯逼供现象,但还没有一个案子像这样,在人一直被监管的情况下,成为残废,要人抬着出庭,却坚称没有刑讯逼供,从上访、一审到二审,整个案件就是‘荒唐’二字。“

      法院违规在先

      记者:能不能简单介绍一下案件最开始的情况?

      朱明勇:杨金德是南阳一个汽车销售公司的老板,他租的房子被人买了,他认为自己优先享有购买权。原本是一个买房的民事纠纷,一审法院认为他应该享有优先购买权,判决杨金德胜诉。但是二审之后他又败诉了,法院又认为他已经享受的优先购买权,没有行使。杨认为这个判决不公,因为他们原来有约定,如果房子要卖,必须在三个月之前通知,但是他是在几天之前收到通知的,他再去购买没有买到。

      然后法院执行判决,让他搬出房子,他没有搬。法院罚款三十万。他觉得太离谱,仅仅是一个房租的问题,就要罚三十万。法院执行罚款,直接到银行里把杨账户里面仅剩下八万六全部划走。根据最高法院的明文规定,如果法院要去冻结划拨财产,必须要下达执行通知书,法院这个执行通知书应当送达给被执行人,但是法院这个执行财政书没有送达给他。他作为被执行人,不知道钱被划走了,所以他到银行去讨说法,银行说这跟我没关系,是法院来划的,你到法院去。

      记者:银行配合法院划款是否涉嫌违规?

      朱明勇:银行应该配合法院,没有任何权力拒绝,因为法院是拿着执行手续去的。

      被法官叫去演化为上访

      记者:后来怎么发展到上访?

      王兴:执行法官在没有送达执行文书的情况下强行划走了奥奔公司的钱,引起奥奔公司的不满,于是员工找到银行,银行说这是法院的事,你们去找法院吧。银行同时通知了两位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告诉银行让奥奔公司去法院找两位法官解释。奥奔公司的员工来到法院,去了十几个员工,在法院门前人行道上打了几个横幅,中途还有员工放了鞭炮,并一直要求法官出来解释,但法官一直未露面,这期间法院的司法警察将公司的员工抓了十几个。

      记者:司法警察是否有权力拘留他们?

      王兴:他们没有权力处理这种事情,应该是由公安机关来处理。

      记者:然后又去北京上访?

      王兴:当天夜里他们连夜去北京上访,到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跟南阳方面联系,南阳方面赶紧协调,跟杨金德说回去给你们解决,然后他们就回南阳了,回去之后就被抓了,带到南阳警犬基地,后面就发生了刑讯逼供。

      可以推断刑讯逼供成立

      记者:如何认定刑讯逼供一事?

      朱明勇:之前就有被告人提出,受到了刑讯逼供。公诉人当时提出,有全程录音录像,可以作为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但是法院主动提起了非法证据排除,很多被告人都提到的怎么受到刑讯逼供情节都很细,有的被告人,只有小学三年级的文化水平,他自己没办法编出来的,而且几个人还能编的完全一致。我们辩护人要求,调取录音、录像,但公诉人却只出示了办案人员自己手写的证据。

      记者:二审的时候,检方还是不提供未刑讯逼供的确切证据?

      朱明勇:当事人已经伤残,应该由公安机关证明自己没有去刑讯逼供。没有刑讯逼供不是你说没有就可以了。法院应当根据综合情况来考量:第一,公安机涉嫌关非法羁押,为什么不关到派出所,却关到警犬基地?第二,他的身体伤残了,而进去之前的体检是没有伤残的,公安机关必须证明杨是怎么变成残废的,如果无法证明,那只能推断刑讯逼供成立。

      罪名再升一级,也不是黑社会

      记者:杨金德的五宗罪是否“涉黑”?

      朱明勇:第一个是聚众扰乱公众秩序,在法院门口拉条幅,不是一个犯罪行为。打条幅方法不当,但方法不当却受到法院的暴力袭击,所以这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仅仅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这个犯罪,也不是什么黑社会组织,跟这个完全是沾不上边的。第二个小罪是妨碍公务,奥奔公司马某、栗某乘坐郭某的无牌照厢式货车被卧龙区七里园乡运管所执法人员贾某等2人拦下,杨金德听说后立即组织多人分乘两辆汽车赶到运管所,讨要车辆。运管所违法上路去国道拦截,国家三令五申除了交通警察部门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上路拦车。

      记者:所以运管所是违法的?

      王兴:对,运管所违法拦车,运管所的两个人没有执法资格,有一个他自己都承认,他的执法证丢了。他也没有出示执法证,直接扣的。本身上路就是非法的,严重非法。

      朱明勇:这个所谓公务本身就有问题,是非法的公务。

      记者:当事人有没有过错?

      朱明勇:运管所非法扣车,杨去把车讨要回来无可厚非。即使不是非法扣车,只要没有打伤人,没有损坏执法机关的任何车辆、人员,也不构成妨碍公务,妨碍公务首先一个重点就是以暴力相威胁。

      记者:有这样的一个说法,两个运管所的人被殴伤?

      王兴:后来是有个鉴定的轻微伤,但是鉴定是有问题的,所谓鉴定明显不符合鉴定标准,而且执法扣押的时候就是有问题。他们出示到法庭的执法证件有拼接、改造的嫌疑。如果说构成妨碍公务罪,前提就是妨碍的得是合法的,法律不保护违法的公务。

      朱明勇:另外还有一个就是叫强迫交易,强迫交易就是刚才说的,杨金德有优先购买权,去跟别人打官司,打官司之后,他又去找这个人,说干脆这个房子正好我在用着呢,你卖给我。虽然人家没有卖给他,但他也没有采取任何暴力手段,也没有对任何人造成损伤,房子也没有买到,法院却认定是强迫交易。

      朱明勇:而且问题的关键在于,即使关于五项罪名所有的证据法院全部认定,也不构成这五个罪。即使五个罪成立,也构不成黑社会性质,不具备组织、领导黑社会的性质。

      南阳法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记者:一审法院由南阳区法院来审是否合适?

      王兴:虽然不是与杨金德纠纷的卧龙区法院来审判他,但是进行审判的法院与这个法院是有利害关系的,事发是卧龙区法院,后来由唐河县法院来审理。但法院的两个院长,他们原来是同事,有十多年的刑侦合作关系。唐河县法院应该回避这个案子的审理才合适。而且河南中院在侦查阶段就出了一个完整的报告给相关部门,等于说提前定调子。

      杨金德的失误在于不应该去上访

      记者:为什么案件发展到如此恶劣的后果?

      朱明勇:就是因为他到北京上访。

      王兴:就是特定的那个时间,国庆前期。

      记者:他上访的时机错误,恰恰造成了他这个人的悲剧?

      朱明勇:就是他太较真,这个事不是特别大。按照领导们的思维,大家协调协调就得了,为什么非要到上访让领导这么难看呢,南阳是河南省维稳信访先进,有这么一个因素。

      记者:杨金德在整个案件中,失误在哪?

      朱明勇:我觉得他可能不应该去上访。

      王兴:他可能没有按照中国通常的那种方式去解决。以他的身份地位,可以通过跟领导打电话协调、托关系,但是他选择直接去较真,去上访。采取了一种秋菊打官司的方法。时间又正值国庆前夕,也就成了“维稳“的牺牲品。

      如今的杨金德判了18年,但是他的身体状况能否坚持18年,还是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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