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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反垄断首案,有结论才能公布?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3日 11:5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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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察家

      及时公开反垄断调查案情,恰恰是对公众、公司和投资者最负责任的做法。

      针对央视11月9日关于“电信联通遭反垄断调查”的消息,工信部下属《人民邮电报》在其头版发布头条文章称,“央视对电信、联通涉嫌价格垄断的报道‘混淆视听、误导公众、错误百出’。”文章对央视在没有正式结论出来之前就报道,也大为不满。

      有的法律界以及业内人士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是否垄断,要用事实、证据说话。在没有得出企业垄断的正式结论之前,不宜公布,否则对企业不公平,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难以扭转。只有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符合实际,企业才能心服口服,政府才有公信力。”

      按此说法,反垄断案在调查期间,舆论不应介入,可事实真的如此吗?

      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这条法律要求反垄断调查结果与处理决定应公开。可是,这并不是说,在发改委垄断立案、调查等程序、环节,就不能向社会公开,应该向公众“保密”秘密进行。

      如果考虑到一些反垄断案件,都和公众利益相关、对行业影响巨大,所以,更应该保证公民的知情权。让反垄断案的调查和审查等诸环节公开、透明运行,自觉接受各界的监督,也包括被调查者在程序范围内和公共舆论空间中申诉与辩解的权利。反垄断的调查程序公开、透明,结论才最终具有公信力。否则,公众难免要怀疑,其背后是否有暗箱操作。

      另外,反垄断机构在立案环节就公布信息,也是国际反垄断的惯例。比如,前几年微软在美国和其他国家遭遇一系列反垄断调查。这些国家的有关机构并不是等到最后,才告诉大家,而是一开始就让世人皆知。

      事实上,第一时间公开反垄断案情才是最负责任的做法。这固然会让某家公司的股票遭遇大跌,但是,这实际上也是为公司和公司的股东、投资者负责。这无疑给了被调查公司公开准备、申诉的时间,让一切都变成阳光下的博弈。这远远胜过秘密调查,不宣而罚。对公司、股东和投资者来说,得知自己有可能被罚款而做好各种准备,总比突然领到一张巨额罚单要好得多。

      及时公开反垄断调查案情,恰恰是对公众、公司和投资者最负责任的做法。恰恰因此,而将垄断企业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博弈从桌下,而拿上了台面。也才有了工信部下属报纸,对国家发改委反垄断调查和央视报道的公开质疑。将各种利益博弈公开化,这是“反垄断首案”带来的进步。

      □于德清(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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