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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小为:反思渤海溢油事故的处理方式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5日 08: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长江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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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评论员 付小为

    近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公布了事故原因调查结论,认定溢油事故系一起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事故原因在于康菲石油中国违规作业及事后处置不当。尽管康菲中国方面再度就事故表示“真诚的道歉”,但另据调查,康菲宣布要成立的两个渤海湾基金迄今毫无进展,道歉仍停留在口头。

    其实,康菲中国在渤海溢油事故上的回避、拖延的态度贯穿了整个事故的处理阶段。自今年6月首现溢油以来,康菲几经掩饰之后才承认“实情”,而溢油情况也迟迟得不到控制。据国家海洋局公布的12日海洋环境监视监测显示,19-3油田C平台附近有油花溢出,也就是说,时至今日,此次事件仍未处置完毕。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渤海溢油事故仅仅迈出了事故责任认定的第一步,事实上,认定结果不过是再次、科学地确定了康菲的责任主体身份。然而,无论是康菲此前单方面的承诺赔偿,还是国家海洋局方面的拟索赔要求依旧未见眉目。即使在最基本的遏制继续污染上,情况也不乐观。

    舆论和法律界常常将渤海溢油事故与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作比较。美国司法部门曾以《清洁水法》、《石油污染法》以及《濒危物种法》等数部法律为根据,追究英国石油集团公司的责任,并要求索赔和惩罚,高额的赔偿金背后是明确的法律支撑。相较而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20万元行政处罚上限是仅有的具体赔偿规定。

    环保法律体系薄弱一方面被外界公认为康菲在事故处置上惰怠、傲慢、置之不理的原因,另一方面几乎也是中方对其束手无策的原因。这是不是意味着,在现有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下,国家对于包括渤海溢油事故在内的类似环境事故没有任何处置办法?

    事实上,即便以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为例,事故处理其实是行政、协商调节、法律手段的多轨并行,法律并不是唯一的途径。

    在渤海溢油事故上,国家海洋局以其专业性和行政主管性成为最主要的事故处理主体,已经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中充分发挥着作用。由国家海洋局筹建的律师团队也已于9月形成,目前正等待时机正式提起诉讼。与之相反,以受损渔民或社会公益团体为主体的公益诉讼方则面临重重困境,证据不足等具体原因使得相关诉讼的开展取决于农业部和国家海洋局的损失认定。某种程度而言,行政途径成为了溢油事故最可能、甚至唯一的归口。这可能也是造成了事故处理的推进迟缓。

    需要指出的是,《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条例(草案建议稿)》日前已经完成,一些人把事故赔偿寄希望于《条例》的尽快出台。事实上,如果康菲方不愿意适用新法,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条例》只能适用于未来的类似事件。渤海溢油事故的处理方式应当放在现有框架下,在行政处罚、依法诉讼、和解协议等多个方面拓宽路径,而不是“另辟蹊径”或者抱着一种可能性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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