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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力言:扶起倒地者需要司法给力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2日 11:4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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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金华青年吴俊东扶起骑电动车摔倒老人送医院后,老人却认定是吴俊东的三轮摩托车剐蹭致其摔倒。吃了官司的吴俊东被金华市两级法院认定其超车行为与老人摔倒存在因果关系,判决赔偿老人近7万元。无奈之下,吴俊东只好向中国好人网等公益力量求助。

  这一案例被称为“金华彭宇案”,甚至有人认为比南京彭宇案还离谱。彭宇案之所以开庭3次,原因都在于证据不足。而这次吴俊东案不是没有证据,而是有证据,且还是很有说服力的证据。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认为“两车是否碰撞和剐擦无法证实,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事故成因”,金华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更是根据痕迹鉴定结果,“可以认定两车无碰撞或剐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证明书和物证鉴定书的证明力,应大于原告等人证言的证明力。

  然而,法院非但没有采纳这两个有力证据,反而另辟蹊径,采取了在有强力证据下根本无需适用的“高度概然性原则”,推出了事故的因果关系,作出了赔偿判决。这样的做法,显然难以服众。不管该案的最终结果如何,至少目前的判决结果在醒目的瑕疵面前难以站住脚。

  实际上,如果把近年来的一系列“彭宇案”串起来看,有一个相似之处:司法判决不当,甚至有失公允,成为当事人在法律和经济上“摔跤”的直接原因。南京彭宇案中,法官不是“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有”;不是“谁主张、谁举证”,而代之“从常理分析”的推论认定彭宇撞人;许云鹤案的审理,证据不足情况下,法官用了“必然”“定然”等主观判断,来推定被告过错;此次吴俊东案,当地法院又“超越”有力证据,来了一个让人摸不着头脑的“高度概然性”。

  而与之相反的事实是,一旦司法部门释放公平正义的力量,“彭宇”们的命运就可能改写,扶助伤者的人才不会跌倒在司法的面前。

  “世之所患,不患无法,而患法之不行”。如果说日前开始征求意见的深圳“好人法”给破解“扶老”难题带来了新契机,那么一再发生的“彭宇案”,则不断向人们发出更为沉重的现实拷问:道德问题诉诸法律救济已是背水一战,如果法律底线再失守,司法力量再不给力,扶助伤者的人们将向何处彷徨?社会公德将何以自立? (李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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