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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调解机构能否破解劳动争议“肌无力”困局?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6日 15: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CNTV央视网评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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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堂吉伟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12月6日《京华时报》)

       作为社会隐患和矛盾的多发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助于畅通员工维权通道,提供纠纷化解的路径。同时,这也要以看作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程序性细化。

       尽管在责任上有界定,在程序上有规定,但调解委员会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难言乐观。一方面,受调解委员会公正度的影响,其社会公信力未必能获得劳资双方一致信任;很多时候,调解可能会陷入无休无止的状态;另一方面,如何在劳资双方权利不对等的情况下,使劳方权利得到保障,不单是数量对等的企业代表和劳动者代表组成就能解决问题。如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不是基于企业和员工利益的第三方为代表,那么这种劳资共同组建的委员会,很难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更重要的是,调解委员会的角色,有可能会陷入工会组织一样的尴尬境地。现在的问题,不在于立法的速度,而在于法律执行的环境基础,很可能让“条例”难以发挥作用。时下,用工环境不优,劳资双方利益博弈地位差距悬殊,劳方位处弱势,权利和利益天枰失衡。与“喝水要申请,上厕所要报告,孕妇要上夜班”等相比,“奴工砖窑”、“夺命矿井”的从业者,其境遇可能更糟;相比于“恶意欠薪”而言,能及时发放工资且能有较高福利的企业,已无比优越。“矮子中选高子”受捧恰恰说明,劳工权利保障整体性的不力。

       从职能上看,企业设立的调解委员会与时下的工会组织,在职责划定和工作目标方面有一些相似之处,都致力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代劳资关系就是劳企关系。当前的问题在于,难以构建独立公正的组织替工人集体发声。以工会为例,一方面,绝大多的工会没有相对独立,有些甚至可以说是名存实亡,沦为“第三行政”机构。所以我们往往看到他们站在资方,而不是站在劳方,看到工会主席和厂长站在一边,而不是和工人站在一边。另一方面,如果让工会真正担负起工人代表的职责,他们也没有这方面的专业技能。

       还有一个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出于对经济发展的目的,在劳资双方的权利保障上,更多的考虑到了市场逻辑,而忽略了权利逻辑,人为压制降低了劳方的谈判能力。

       如此看来,有调解机构和能否发挥作用,不是一码事。工会参与也好,双方数量对等也罢, 破解劳方权利困局,必须要给劳方可靠的武器和手段。一方面,必须建立独立而有力量的工会组织,使其能在利益博弈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另一方面,监管部门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有法可依,更要充分发挥职能职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法律武器保障劳工权利,而不是推诿卸责,坐视权利侵害不闻不问,甚至有意纵容,加剧事态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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