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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避孕药实名制属于公共管理越位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9日 07:3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CNTV央视网评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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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然玉

       近日,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购买紧急避孕药须实名,有网友质疑这一规定可能泄露公民隐私。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称,做出实名认证规定,是为了贯彻国家的相关要求,也是担心有人滥用紧急避孕药药品。记者查询发现,除福州外,福建省三明市也作出相同规定。但在其他省市中,并没发现类似规定。(12月28日《南方都市报》)

       尽管,现代文明加速驱昧,但在既存文化语境内,“避孕”一词仍显得桃色。悠久传统的节欲倾向、国民性格的保守主义,一同塑造了讳谈两性的社会伦理,不仅民间层面如是,官方口径亦区别不大。然而即便如此,要求实名购买紧急避孕药,亦难免令人大跌眼睛、惊诧莫名。且不说“避孕”,乃一切公民的天然权利,就算从控制人口的国策出发,降低“避孕药”的获取繁琐度,也算某种必然和必要的选择吧。

       在福州和三明市,一切逆其道而行。所谓“荒唐”,是那种一目了然的错误,不仅依常识可以辨明,更明显违背前提性的程序正义。按照,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说法,“购紧急避孕药须实名”,是为贯彻国家下发的《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但问题是,在上述“方案”中,只提及加强“妊娠药物”管理,丝毫未曾涉及“避孕药物”的实名制!那么,基于歪曲上级通知而成的“新规”,又有何合法性、有效性可言?

       “购紧急避孕药须实名”,书面条文之后的隐藏逻辑是,“避孕是亟待提防的高危行为”。因为存在社会风险,可能造成公共性伤害,所以才需用“实名登记”的方式,加强监控、方便事后追责?城市的治理者,“畏避孕如惧虎”,真是一件滑稽且可悲的事情。从中,公众所窥见的,便是此间某些公职机构的理念,与文明社会通行信条间的巨大鸿沟。现代意义上,所谓“公共管理”,始终以“非不得已则不为”为实践逻辑,以“最大限度避免介入个体生活”为底线,以“无罪推定、无预设立场”为思维起点……而围绕“避孕药”的一系列故事,无疑与上述“惯例”相距甚远。

       但凡成人、理智健全者,都可对自我行为承担全责。所谓“性自主权”,一方面是指合法范围内,成年人有自由决定性行为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指,成年人必须因自己的性行为而履行对应义务。一体两面的命题,凭借正常人的个体理性,就可充分而完美地解决,断不必某些“管理局”劳心伤神。必须明确的是,“使用避孕药”只是个人行为,而无关社会风险、无关公共伤害,故而相关公职部门自然无权介入。

       如果说,“紧急避孕药”存在些许负面作用,无非是诱导了更多不负责任的两性行为。但,这同样不是,推行“实名购买制”的合格理由。因为,社会秩序自有惩戒机制,涉嫌侵权的公共管理,实属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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