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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鼠标手”纳入职业病提醒意义大于现实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0日 15:3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CNTV央视网评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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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毕晓哲

       日前,全国人大着手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其中备受关注的“职业病定义”一项或有较大改变。颈椎病、鼠标手、长期视频作业导致的眼部损伤、职业性腰背痛等白领易患疾病都有望纳入职业病目录。(1月10日成都日报)

       国家立法机关有望尊重公众吁请将“职业病各类”扩展到鼠标手、颈椎病等城市白领易患疾病,体现了职业病防治的以人为本理念,也是职业病“触角”向更深层次领域延伸的标志。但具体而言,一个即使是最终走上立法程序并以法律框架来保障和确定的“鼠标手”等新型职业病,其落实相关权益和保障并不容乐观。

       构成“职业病”一般而言需要两大因素:一个是“病”的确定,另一个就是“职业病”的确定。所幸的是,在一个立法确定“鼠标手”可以列为《职业病目录》中病种名称的前提下,给职工申请工伤鉴定提供了可能。但这种“可能”之后的维权程序依然会漫长和亢长,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配合”的义务,如申请职业病鉴定者,必须出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工作场所、健康档案等,这实际上是要求用人单位“自证其罪”。在利益攸关之下,未来的职工可能依然会面临像“开胸验肺”的河南农民工张海超那样,在申请鉴定“鼠标手”病时困难重重。

       另一个“阻挠”职工维权的现实难题更让人担忧。即使是经鉴定确定了某职工患有“鼠标手”病又能怎样?还必须有一个职工能证明其“病”来源于“职业”的证据。也就是说,还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个“颈椎病、鼠标手、长期视频作业导致的眼部损伤”等疾病是单位工作期间和工作环境所致。这恰恰是最难以证明的一点。由于电脑的普及,不排除致病因素也包括家居时间“打电脑”、“看电视”的因素,职业病者又如何证明和厘清有多大比例的“致病”因素是来自于单位?最后,还有来自于有充分证据证明“职业病”之后,要求单位赔偿时的难度和阻力等等。

       所以,可以肯定的是,这个“立法”理念值得提倡,但现实所限其“提醒意义”注定大于现实。但我们并不应否认这种“提醒意义”。一方面,一个立法确定和扩展的“职业病”种类,有可能提醒最广大的职工、白领群体,更加注重工作时间的劳逸结合,也给可能的维权提供了毕竟来自于“法”的依据;另一方面,在可能的“赔偿”倒逼之下,会让大多数用工单位更注重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也是单位开始从细节上重视职工权益保护的契机。

       上述对“鼠标手”纳入职业病的立法,其最大的现实提醒意义还在于如何完善“治”。我国医疗保障机制远未完善,在日益加剧和扩大的职业病群体现实之下,职业病的治疗及医疗保障却远未跟进。除了对部分“职业病”治疗报销比例偏低之外,依然有大量职业病种类未纳入或未完全纳入治疗报销范畴,这未免令人遗憾。而上述“立法”的步入实践,也将是对完善和扩展医疗保障机制和扩大医疗保障覆盖范围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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