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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国税总局表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新京报》2月21日)
加班费需纳税的消息甫一传出,立刻引发一片质疑之声。不过,冷静下来就会发现:“加班税”并不是什么新税种,而是一直包含在我们熟悉的“工资税”里,所谓“从现在起加班要缴税”的提法并不科学。事情的起因,只是税务部门就纳税热点问题作出解释时,提到了这一问题而已。简单来说,这一消息只是帮我们确认了“加班费需纳税”的常识,而并未改变什么。
加班费作为工资的一部分,照章纳税符合法理;至于是否符合情理,是否需要就相关法规做出修改,减轻大众的“税负痛苦”,自然是可以商榷的。然而,在此之前,我们更需要确认一点:在全社会普遍存在超时工作的当下,上班族都足额按时拿到加班费了吗?
事实上,在许多劳动者那里,加班费只是“传说”——听过,没见过。虽然劳动者权利意识逐步觉醒,但为讨要加班费到劳动部门投诉者却并不多见。显然,在高度组织化的强势资本面前,只有决意走人的员工才敢走这“破釜沉舟”的一步,否则,谁会为了加班费丢饭碗呢?即使走司法途径,法院在审理时也只会套用民事审判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要举证,多半还不是得公司出具加班证明?再者,即便老板不发加班费,其违法成本也是很低的,至多是补发加班费而已,少见为此付出法律代价(如“赔偿金”)的老板。
由是观之,税务部门此次对“加班税”的强调,有益无害。一则让全社会关注“加班费”的问题;二则通过收“加班税”,让老板们落实加班费。希望税务部门不仅要收“加班税”,而且要按时按量地收,彻底地收。交了“加班税”,还我加班费,若真能如此,上班族们赶紧偷着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