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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湖南株洲市发布规定,“未经单位授权,不得擅自公布单位的工作内容和信息”,否则将被追责,并明确把网络行为表现纳入党员干部考核。(3月2日《新京报》)
应当看到,上述“网络行为规范”所针对的并不是普通网友,而是具有特殊职业身份的“党员干部”。我国《公务员法》便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事实上,这一针对国家公职人员言论权的限制性规范,也是国际上的通行惯例和普遍做法。
然而,党员干部在网上发帖“公布单位的工作内容和信息”,从客观效果上看,更是一种事实上的政府信息披露方式。如果一方面严格禁止党员干部擅自发帖,另一方面,政府官方的正规信息公开又不能做到充分及时,那么,势必会产生降低政府行为透明度、阻碍政府信息公开的消极后果,并最终损害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如日前社科院发布的《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1)》显示,“省级政府透明度七成不及格”、“九成部委信息公开不及格” ,这种大背景下,如果对党员干部上网行为进行限制规范之时,不能做到以加大官方正式的信息公开(发帖)力度为前提,无法保证让“真相跑在谣言之前”,那么,这种限制规范即便不乏合理依据,其效果也难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