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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司法解释难解无名氏维权困境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2日 09: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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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无名氏”的生命健康权也受法律保护,确立对其生命的赔偿原则,能体现生命的尊严与平等,体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损害责任划分日趋复杂,如何依法准确便捷地处理各种纠纷?近日,最高法以“开门立法”的方式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值得期待。

  意见稿强化了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保护,体现了司法为民、照顾弱者的精神主旨。比如,机动车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将赔偿义务人和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无需原告追加,直接排出了司法中不必要的诉累,也有助于强化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意识。

  再如,意见稿将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所载货物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都明确列入赔偿范围,有利于保护被害方的实际利益。还规定,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的,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这意味着司法将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采取实质认定标准,无疑更加符合公平公正法则。

  意见稿在力求进步的同时,有些问题也暴露出司法解释本身难以化解的困境。例如“无名氏”遇车祸身亡,找不到近亲属时其权利由谁主张?会不会撞了白撞?之前不少地方出现过此类案例,或是民政局代为索赔,或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起诉,或是交警部门或检察机关主张,法院裁判结果也不一,胜诉或驳回起诉的都有。为避免司法不一,意见稿规定此种情形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这意味着一些部门或社会组织代替无名氏维权的行动将得不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从我国法律规定看,侵权诉讼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非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便是最受认可的民政部门,也缺乏足够的原告主体资格。但是,人的生命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死者没有近亲属便如同无主动物一般,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作为公民,无名氏的生命健康权也受法律保护,确立对其生命的赔偿原则,能体现生命的尊严与平等,体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显然,这超过了司法解释的功能范围,应寻求更高层面的国家立法,明确替死亡无名氏索赔的主体及原则,并对赔偿金进行妥善的看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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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解释
  • 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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