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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锋
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140名时评作者、时评编辑联名上书国家版权局,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时事性文章”的概念无明确法律界定,而时事评论经常被一些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擅自免费转载,众多时评作者的著作权因此受到侵害。(4月27日《广州日报》)
笔者每年都被纸媒转载已经发表的原创文章几百篇,被网媒转载的文章更多,但迄今为止,笔者只收到一家纸媒主动寄来的转载稿费80元,其余的转载都成了过眼烟云。据我了解,其他时评作者催讨转载稿费也大都举步维艰,有的作者还受到奚落——怎么你们讨稿费像农民工讨薪一样?
显然,转载媒体享用免费时评午餐是因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关于报纸、网络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发表的政治、经济等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的规定——这些媒体有意无意地误读了“时事性文章”的概念,把时评文章视为“时事性文章”。
时效性强不能掩盖时评的劳动价值,作者创作一篇时评要经历找新闻、找素材、构思写作、修改、发送邮件等过程,时间可能长达几小时甚至一两天,作者在文章中创造性地提出自己的观点,赋予原新闻更大的信息量,增强了新闻的可读性,对推动社会进步起到了一定作用。时评中饱含了作者的汗水和心血,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劳动成果,媒体无论是发表原创时评还是转载时评,都应向作者支付报酬,这是对劳动的基本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