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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父亲节前的悲剧,谁负责?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8日 18: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CNTV央视网评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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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春晓

   在父亲节前一天,为保护5个月大的女儿,谢先生被高楼上坠下的石块和玻璃碎片砸中,不幸遇难。再过一天,他就能过上人生的第一个父亲节,然而他没等来这一天。据谢先生的妻子雷女士回忆,因为自己找不到手机,以为遗忘在取款机上,当她丈夫准备回头寻找的时候意外发生,谢先生的头部被瞬间掉落的石块和玻璃砸中。

    从天而降的石头和玻璃碎片让一个家庭的幸福戛然而止;一个本充满天伦之乐的幸福家庭就此阴阳两隔,悲痛长驻。近年来,城市的高楼大厦随处可见,动辙七、八层,也有十几层甚至几十层的楼房,“天降钢板”“天降烟灰缸”等现象屡见不鲜,我国频繁发生高层建筑中坠物伤人的事件。高空坠物轻则致伤致残,重则性命难保。试验表明: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因为从上而下的力度会变得很大。

    高层坠物事件之所以屡次发生,一是因为高楼的墙面、装饰广告等年久失修,遇到恶劣的天气等情况会发生墙体脱落,支架掉落;另外一些高层住户乱搭乱建,置路人的安全于不顾;二是一些市民的安全意识淡漠,随手往窗外乱丢垃圾的陋习。《中国民法典草案:侵权行为法》第153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抛掷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确定谁为抛掷人的,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没有抛掷该物品的人不承担责任”。该法律草案的前半句很容易理解,确定加害人的自然由加害人来赔偿受害人的损害,这并无争议;关键的是后一种情形,无法确定加害人时,谁来赔偿?

    文明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袪除高空抛物的恶习,一方面需要刚性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有赖于内心的自律。

    首先,应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对高空坠物责任人的惩处机制。在日本民法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玻璃等(非人为故意)落下致人伤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占有者对损害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建筑物所有人应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个方面,国内可以效仿日本,提前对法律做出明晰的规定:比如从建筑的设计、责任归属、赔偿等方面要做出相关规定,加大对高空坠物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外,高层坠物也反映了部分市民的安全意识和道德素质需要提高。因此,社区组织、物业管理等应该加强对社区民众的安全教育,增强市民的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的觉悟。针对高空抛物,香港成立了“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聘请3名警察在不同案发地点巡逻及部署,他们利用摄像机、望远镜及夜视望远镜,在空置单位内不分昼夜监视,搜集证据侦破高空抛物案。

    生者已逝,留给我们更多的是反思。高层坠物,如果不尽快治理,不仅悲剧会继续上演,城市的文明和形象更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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