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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常回家看看”不能止于立法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7日 15: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CNTV央视网评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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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妍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随着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外出求学、打工,不管是城市还是乡村,“空巢”老人越来越多。截至目前,我国城乡空巢家庭已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达到70%;农村留守老人约4000万,占农村老年人口的37%。“空巢”老人由于长期独守家庭,缺乏子女的陪伴和照顾,往往很容易出现心情郁闷、沮丧、长吁短叹等“空巢”综合症,“常回家看看”成为很多“空巢”老人对儿女的期盼。

       此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将“常回家看看”写入草案,无疑给了老年人一份法律的权利,也给了儿女一份法律义务。百善孝为先,“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和美德,将“孝”写入法律已不是全国首例。早在2008年,辽宁省的地方性法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就规定,赡养人要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新的修订草案将“孝”的行为表现之一——“常回家看看”写入全国性法律条文中,不仅彰显出我国立法的日益人性化和细则化,更为老年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引导和弘扬“孝”这种美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另一方面,正如有媒体报道所言,“常回家看看”在执行层面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难题。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对于大多数的子女而言,并非是出于“不孝”不回家照料父母,恰恰是生存的压力阻碍了他们回家的路。工作上日益增加的压力、稀少的假期、高昂的旅途费用以及大城市的天价房等,都稀释了子女回家的几率,加大了子女回家看望父母的难度。新的修订草案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子女所面临的生存压力和客观的障碍。

       如何量化和监管,也是立法者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条款中的“经常”如何界定,目前还未给出明确答案。再者,现实中,条款的直接监管人和受益人是父母,但父母一般能从情感上理解儿女,很少会因子女不常回家看望而撕破脸面状告子女不孝,这也就在监管上造成了很大的难题。其实,回家看望父母说到底是一个道德的自觉行为,法律条文只能起到约束和敦促的作用,却无法对道德形成强制性。

       法律可以为老年人的权益提供保障,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道德问题。何况,“空巢”老人的精神慰寄问题,并不仅仅是“孝”问题,说到底,还是我国养老体系和养老模式的不完善所致。解决这个难题,不能仅止于立法上规定“常回家看看”,更应该从制度上为“常回家看看”开路。如果我们的孝德规范教育更到位些,如果我们的休假时间更有保障些,如果我们的养老体系能更完善些,那么,子女“常回家看看”就不再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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