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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希:为什么我国按家庭计征个税不可行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0日 19: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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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段时间以来,按照家庭征收个税的讨论成为社会热点。不得不承认,我国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从全球来看也是很高的。尽管去年调高了免征额,达到3500元,同时调整了税率级距及部分税率,但在改革的意义上并无实质性的进展。不少人呼吁要实行综合征收、以家庭为课税单位,但都是以不改变累进税为前提条件。在这样的前提下来讨论上述问题,将会使税制变得相当复杂。

  从单个家庭来看,按家庭来征收累进的个税,似乎简单又合理,而从13亿人口的国家这个整体来观察,需要权衡的问题将成几十倍增加,无法实施一个超出自身驾驭能力的复杂税制。技术层面的税收信息系统也许不是难题。对我国来说,最复杂的是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的劳动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动。当前流动人口达到2亿多人,相当于一个大型国家的人口在整天不断地流动变化。这也由此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出现了“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空巢老人”、“夫妻分离”等大量跨越时空的家庭结构。量变产生质变。这是任何一个国家无法比拟的复杂性,处理这样的复杂性问题的规则恐怕与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在一个层面上。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让家庭来申报其应税所得,按家庭来课征个税将使成本高到难以实施的地步。且不说,我国法治环境不佳,针对各个家庭的各种扣除、抵免、优惠无疑也会变形走样。税收腐败无法避免,吃亏的最终是普遍老百姓。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就需要依据家庭的状况来实行各项税前扣除或税收抵免,例如老人、孩子、配偶的状况,其是否符合税收宽免的条件,一方面是自己申报,另一方面要由税务部门来一一认定。家庭信息属于隐私,孩子、老人和配偶的状况,对于税务部门是如何认定的,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存在作弊行为,只能通过内部稽查来发现,很难通过信息公开来实现监督。在我国,农村贫困户的认定、城市保障房申请资格的认定、购房资格的审定等等,都已经提供了许多不公平甚至作弊的案例。从现实条件来看,按照家庭征收未必是最优选择。如果脱离条件来讨论这个问题,则所谓争议就变得毫无意义了。

  与其针对一个个家庭去解决税负公平问题,倒不如从整体上实行低税负、宽税基,以及简单、透明的税制,利用获得的税收收入再去“补低”,从而实现整体的社会公平。

  那么,个税实行单一税率,是否会变得不公平呢?从实践来看,已经做出了否定的回答。而要从理论来回答,则涉及“劫富济贫”的社会哲学问题。不少人认为,只有“收入多,多交税”才算公平。但“多交税”的含义长期来是模糊不清的。从劫富济贫的角度来看,税收累进程度越高,就越是公平;相反,就越是不公平。从对经济的影响来说,以税收累进程度的高低来衡量个税的公平性,将会产生严重后果:一是税基缩小,二是避税增加,税收相应减少。这会使个税的调节功能和筹集收入功能一同弱化。可见,以个税的累进程度来衡量公平性,实际上是个税的一个误区,我们长期陷入其中而不能自拔。而我国收入差距很大的现实,更是强化了高累进税率必须保持的理由。这样一来,个税改革也由此而误入了复杂累进税的歧途。

  复杂的税制,不仅会带来巨额的社会成本,而且会大大增加有效执行税法的不确定性,这需要很强的税收征管能力与之相匹配。否则,就像在沙滩上建高楼,其风险是显而易见的。这既可能使看起来设计很好的税制名存实亡,在实际操作中扭曲变形,还可能会因上述原因而使个税的公平徒有其表,而实际上并不公平。即使在税收法治水平较高、征管能力较强的美国,也产生了这样的问题。例如,美国税法规定,富人捐赠艺术品可以获得个税抵扣,而艺术品价格认定有很大的弹性,一些富人就利用这一条款来少缴税。而对于中等收入阶层来说,却没有这样的避税机会。

  美国国税局发布的数据表明,美国1%最富有人群的平均税率是下降的,1988年为24%,2006年降到22.8%。与此相对照的是,美国1%最富有人群在全美收入中的比重是上升的,1988年占比15.2%,2006年上升到22%。这说明美国的个税并未起到人们想象中的那么大调节作用。美国获诺贝尔奖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认为,美国之所以出现“1%的人所有、1%的人治理、1%的人享用”这种状况,在于其基本制度出了问题。这显然不是靠税制可以去矫正的。99%反对1%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其实进一步佐证了美国复杂的累进税制并未给美国社会带来公平。

  在制度选择中存在一种“围城”现象,里面的想冲出来,而外面的想冲进去。从全球来看,我国属于以个人为单位课征个税的,社会上充满了想冲进去的想法;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属于以家庭为单位课税的,但它们却想冲出来,按照个人来课征个税,改用更简单的税制,甚至连累进税都想废除。税制简化,实际上已经成为世界潮流。(作者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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