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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侵害个人信息犯罪:战果可喜,庆功且慢

作者 王琳 2012年5月14日07:15

4月20日上午10时,公安部就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下达统一行动命令,各地警方迅即行动。近半个月来,我们在媒体上的所见所闻,用“捷报频传”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新华社的一份通稿甚至使用了“此番打击已经见实效,舆论普遍赞赏”来表达他们对行动的观察。

笔者也赞赏这次行动——当然,保持常态化的依法查办更重要。集中行动与日常执法本可并行不悖,只要警方不厚此薄彼,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断不至有今天这般模样。阶段性的成果越多,恰恰证明此前的常态化执法或许出了问题。

一个显而易见的理由是,此类犯罪并非新鲜事物,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入刑也已逾三年。与阶段性成果的可喜相对应,三年的查处数字又是如何?

且看看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依上述法条可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首先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次才是一般主体和单位主体。对于一般主体,必须使用“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方可构成此罪。

刑法之所以如此修订,主要源于公民个人信息屡遭不法侵犯的现实,而最常见、危害也最大的侵害人,就是“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工作人员。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2008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分众无线违规向手机用户发送大量垃圾短信,据称这家公司居然掌握了中国5亿多手机用户中一半的手机用户信息。2009年央视3·15晚会又揭露了山东济南、日照、德州等移动公司涉嫌违规向用户发送垃圾短信以及违法信息,并且出卖用户信息。

然而就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三年多来,至少公共舆论平台上可见的个案,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身影还极为罕有。包括这次全国集中统一行动已披露的“战果”中,嫌犯仍以终端销售平台的“社会人员”为主。

是不是现实中就没有或很少官员及金融、电信等服务性企业的工作人员涉案呢?答案为否。据公安部4月25日公开的信息显示:大量 倒卖信息的源头都来自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部门,个别“内鬼”为了经济利益非法出售大量公民个人资料。如四川省某移动公司 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大肆对外出卖手机用户信息及手机通话清单。

从公安部公开的“战报”来看,截至4月25日,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00余名,挖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38个,摧毁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平台和“资源大户”161个,打掉从事非法讨债、非法调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调查公司”611个。从中可以看出,对公民个人信息非法销售终端的查处数量,远超“源头”的数量。这一比例是否符合此类犯罪的真实状况,还有待更多的信息披露才能进行相对准确的推断。但基于以往查处此类犯罪时的情况来看,提醒公安部门、司法机关要有始有终,精准打击,并杜绝选择性司法,是极其必要的。

注意到公安部也专门强调“专案打击的重点是深挖源头和‘内鬼’”,这击中了以往常态执法行为中的软肋。但公安部的宣示和强调,并不代表就已经实现。媒体也应紧跟案件查办的流程,尤其是在这批案件移送法院时,对照一下公安查处率和最终法院判决率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的落差。公众最担心的,就是有些戴着“官”帽或特殊身份的嫌疑人,在司法的流程中能利用各种法外程序“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从而逃脱法网。对于此次统一行动而言,查处实难以称之为“胜利”。庆功宴还是先压下,等等司法的最终处理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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